2011-9-16 自由時報

所有權移轉登記後 卅天內登錄

行政院院會昨通過「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訂不動產交易採實價登錄,地政 士、買方、不動產經紀業,應於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天內,向主管機關登錄實際成交價。違者可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十五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正;屆期未 改正者,按次處罰。草案將一併函請立法院審議。

對此,房仲業者雖認為可改善哄抬價格的現象,但公部門對於實價登錄的認定,甚至稽核能力,尚未有完善配套,能否督促買方實價登錄,有待商榷。

攸關不動產交易實價登錄的「地政三法」,「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草案,已於上會期送立法院審議;行政院院會昨再通過「地政士法」及「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行政院長吳敦義指示,相關草案列為優先法案,也請內政部積極協調立法院朝野黨團,儘速完成修法程序。

吳 敦義裁示,實價申報登錄的推動,是為落實馬總統「居住正義」的政策,以符合社會期待及改善現行不動產成交案件資訊不對稱的情形。後續相關配套措施,包括如 何受理申報登錄、申報不實的裁罰,以及兼顧個人隱私前提下,提供各界查詢或利用等事宜,請內政部妥予規劃,並預作因應。

「地政士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訂,地政士應於買賣受託案件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件實際資訊。修正條文同時明訂以去除識別化的方式,提供各界查詢或利用。

此 外,「平均地權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的條文中,也有實價登錄規定。權利人應於買賣案件辦完所有權移轉登記三十天內,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土地及建物成交案 件實際資訊。另買賣案件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應由地政士申報登錄;委由不動產經紀業居間或代理成交,除規定委託地政士申請登記者外,應由不動產經紀業申 報登錄。

房仲業認為 登錄確實性待考驗

對於不動產三法推動實價登錄,住商不動產法務協理吳光華指出,如果能完全落實,對投資客、不良仲介哄抬房價有嚇阻效果,民眾購屋也能獲得更充分而正確的資訊;不過,登錄的價格,目前看來仍缺乏公正第三方審核機制,價格是否正確、對市場的參考價值為何,皆有待考驗。

信 義房屋表示,目前房地產交易,買賣雙方都可透過房仲業、政府及民間網站查詢成交行情,消費者真正缺乏的是,對於成交資訊的「信任感」。像是近幾年台灣房市 走多頭格局,往往一個創新高價的消息,很容易帶動區域房價的走升。不過,到底這樣的交易紀錄是真實案例,還是人為哄抬,業者及消費者都難以查證。全面實價 登錄,讓每一筆交易都「有價可詢」,將可大幅降低價格哄抬的機率。


如春房屋  

arrow
arrow

    如春房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