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地政司發言人室】
成屋買賣糾紛時有所聞,為促進公平合理的成屋買賣契約內容,
並確保消費者的權益,內政部於101年10月29日公告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作為企業經營者與消費者訂定成屋買賣契約的準據。
並給予業者 6個月的準備期以調整因應,將於102年5月1日實施。

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項之訂定重點,包括:
1.企業經營者應讓買方攜回審閱契約條款的期間至少5日(契約審閱期)
2.各期付款的款項可分為簽約款、備證款、完稅款、交屋款(付款約定)
3.貸款金額少於預定貸款金額之處理方式(貸款處理)
4.買賣標的應繳納稅費負擔之約定(稅費負擔之約定)
5.賣方應擔保買賣標的物權利清楚,
  無被他人占用或占用他人土地(賣方之瑕疵擔保責任)
6.買賣雙方逾期交屋或付款之違約賠償責任,其解除契約者,
  違約金不得超過房地總價15%(違約之處罰)

另訂定「建物現況確認書」、「以第三人為登記名義人聲明書」、
「承受原貸款確認書」、「按優惠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確認書」,
由買賣雙方於簽約時一併確認建物現況、承受貸款、
登記名義人及核課土地增值稅等事項,以避免產生買賣糾紛。

不得記載事項,包括:
1.不得約定買方須繳回契約書。
2.不得約定買賣雙方於交屋後,賣方排除民法上瑕疵擔保責任。
3.不得約定廣告僅供參考。
4.不得約定使用與實際所有權面積以外之「受益面積」、
  「銷售面積」、「使用面積」等類似名詞。
5.不得約定請求超過民法第205條所訂20%年利率之利息。
6.不得約定拋棄審閱期間。
7.不得為其他違反強制或禁止規定之約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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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內政部地政司-地政法規-成屋買賣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http://www.land.moi.gov.tw/law/pda/mainframe.asp?LCID=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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