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

財政部 2013 年 4 月上旬發布解釋,因換屋需求而持有 2 戶自用住宅,並出售原房地;或因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所出售房地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在原房地、新房地的戶籍登記如符合規定條件,且留供自住房地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即可免課徵特種貨物及勞務稅。

舉例說明:
甲君單身,僅擁有 1 戶於 2011 年 6 月 1 日取得 A 房地並辦竣戶籍登記,甲君持有 A 房地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為換屋需要,甲君另於 2012 年 1 月 1 日取得 B 房地 ( 持有期間無供營業或出租使用 ),於同年 6 月 1 日訂約出售 A 房地 ( 買新賣舊 )。

則甲君應於 2012 年 6 月 2 日起 3 個月內將戶籍由 A 房地遷移至 B 房地,始符合該條例第 5 條第 2 款規定。

承上例,假設甲君戶籍仍於 A 房地,尚未遷至 B 房地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訂約出售 B 房地 ( 買新賣新 ) ,考量單身者僅能於一處設籍,且甲君出售 B 房地後仍持續設籍於留供自住 A 房地,此種情形亦符合新條款規定。

相關規定內容如下:
一、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第 5 條第 2 款規定的情形,係指所有權人、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原僅持有一戶房地(原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

嗣所有權人或配偶購買新房地,因出售原房地 ( 買新賣舊 )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因素出售新房地(買新賣新 ),本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僅設籍在原房地或新房地,且其戶籍登記符合下列之一者:

( 一 ) 所有權人出售已設籍原房地 ( 或新房地 ),應於出售日 ( 訂約日 ) 之次日起 3 個月內,將戶籍由原房地 ( 或新房地 ) 直接遷移至新房地 ( 或原房地 )。

( 二 ) 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後出售原房地前,戶籍已由原房地遷移至新房地,或購買新房地後戶籍遷入前,即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而出售新房地,致出售時仍設籍在留供自住房地。

二、新規定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的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原房地 ( 或新房地 ) 直接遷移至新房地 ( 或原房地 ) 者,不受前項規定限制。

財政部表示:
針對因換屋需要而持有 2 戶自住房地的所有權人,應於何時在留供自住原房地或新房地辦竣戶籍登記,始符合特銷稅條例第 5 條第 2 款規定「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情形,因相關法令尚無明確規範,實務上產生適用疑義。

該部乃考量戶籍遷移因個案換屋過程及時序各有不同,或因其他因素致戶籍仍登記於欲出售之房地,於出售原房地 ( 或新房地 ) 後,未能即刻將戶籍遷移至留供自住之新房地 ( 或原房地 ) 等情形,作成新規定解釋,以利徵納雙方遵循。

該部進一步表示,為避免影響民眾權益,該令發布日前未核課確定案件,所有權人已於稽徵機關調查前將戶籍由出售之原房地 ( 或新房地 ) 直接遷移至新房地 ( 或原房地 ) 者,不受該令規定 3 個月戶籍遷移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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