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A B 承租辦公室,於 4月底簽約,
免租裝潢期一個月
( 5月 ),於 61起租,押金兩個月。
A 於 5 / 20 決定不向 B 承租辦公室,
認為未到
6 / 1 起租日,欲拿回兩個月押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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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案例來說,AB雙方「於  月底簽約」,合約在簽約當日就已成立。
( 也因合約成立,A 才能於 5 月開始進出辦公室,或是進行公司登記 ) 

因此即使未到 6/1 起租日,A 也無法拿回兩個月押金。
此個案經過 A、B 雙方協調後,最終 A 除了無法拿回兩個月押金之外,
還負擔了 5 月份的大樓管理費與水電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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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商辦常出現「免租裝潢期」這個名詞。但觀念必須釐清,
免收租金的裝潢期並非法律所規範,也沒有一定天數的標準,
而是雙方協議約定的。

「免租裝潢期」是屋主以及承租方「雙方」的準備期,
比方說空調需要修繕,屋主在免租裝潢期間進行,於起租日前完成,
這樣的情況也屬合理範圍。

若承租方沒有要進行裝潢,提早於免租裝潢期開始進駐使用辦公室,
想以「冷氣尚未完全修繕完成,造成使用困擾」向屋主求償,
這樣的情況,承租方基本上是較站不住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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