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中市政府新聞局】

臺中市於民國100年成為中部地區低碳示範城市,臺中市政府進一步訂定「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25日在市議會三讀通過,待報中央核備後實施,未來社區、校園、機關、宗教場所、旅館住宿業、餐廳、飲食店、商店、賣場、百貨及市府公告之場所,都需配合低碳認證,市府推動低碳工作將更上一層樓。

「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為達成「無碳無憂」願景,充分利用臺中市獨具優勢自然及人文條件,以法制規範及教育推廣兩大主軸,低碳生活、低碳產業、低碳生態、低碳交通四大面向,進而落實本條例的十大特色。

副市長兼任低碳城市辦公室主任蔡炳坤指出,今天是低碳辦公室成立以來業務突破性的一天,自治條例將報中央核備後實施,市府各局處室推動低碳業務將更有力。

臺中市政府低碳城市推動辦公室表示,送議會審議過程中,議員對原本的自治條例名稱給予建議,希望本市能在低碳城市發展更有企圖心,特地將法規名稱,從「臺中市低碳城市發展自治條例」修改為「臺中市發展低碳城市自治條例」,讓市民感受到市府在低碳工作上的積極性。

這次市議會審議,議員們給予頗多之建議,審議通過的重點有:

(一) 原先市府規劃指定公告區域內禁止行駛二行程機車,議員修正為「自110年1月1日起,市府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禁止行駛燃油機車;並於105年1月1日前訂定相關獎勵汰換辦法。」

限制種類較原先規劃為廣,低碳辦公室黃執行長崇典表示,這對市府團隊是一大挑戰,因為違反規定者有處罰之規定(罰新台幣500元),未來通過核定後將由交通局妥善規劃區域的劃分及執行方式,也會針對鼓勵民眾汰換機車為電動機車的補助擴大辦理,降低對民眾的衝擊。

(二) 另議員增列「快捷巴士車輛,除藍線外,未來的採購應以環保電動車為原則」,未來交通局在規劃BRT車輛購置上,多了一層規範,將以環保電動車為優先。

(三) 議員們特別新增一條,對於違反本自治條例規定者(第四十五條至五十條之規定),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應接受二小時低碳環境教育,促使低碳的概念能夠落實。

低碳辦公室指出,另外還有十大特色包括:

(一) 本府各機關(構)學校應訂定「低碳環境教育實施計畫」及規劃「低碳守則」,並與社區營造相結合。

(二) 未來社區、校園、機關、宗教場所、旅館住宿業、餐廳、飲食店、商店、賣場、百貨及其他本府公告之場所,都需配合低碳認證。

(三) 各機關學校辦理活動時,應採取紙錢集中燃燒措施及禁止燃放一般爆竹煙火;宗教場所使用紙錢應分年依規定減少使用量並採取紙錢集中燃燒措施;另殯葬活動亦須符合低碳概念。

(四) 經本府公告之商店,禁用保麗龍及其複合材質之飲料杯及餐具;經本府指定之處所,禁用二十五瓦以上之白熾燈泡。

(五) 一定規模以上之用電或溫室氣體排放源者,應訂定低碳自主管理計畫,逐年減少碳排放量。

(六) 自110年1月1日起,本府得公告指定區域內,禁止行駛燃油機車;本府公告指定區域內,接駁交通工具之使用以低碳車輛為限。

(七) 未來在城鄉規劃、土地開發、都市設計及都市更新之計畫應專列「低碳城市章節」,載明自然生態、生態補償、碳盤查、所採行之低碳工法…等措施內容。

(八) 快捷巴士車輛,除藍線外,應以環保電動車為原則;並積極建置自行車道及發展公共自行車租賃系統。

(九) 本市新建建築物應依規模分級取得合格以上綠建築標章,相關分級及規模之規定,由本府都市發展局訂定並經臺中市議會審議通過後實施。

(十) 違反本自治條例第四十五條至五十條之負責人、管理人或代表人除分有不同罰鍰外,應接受二小時低碳環境教育。

蔡副市長表示,自治條例於本次市議會定期會三讀審議通過,感謝議員對法規的支持,未來在中央核定實施後,低碳辦公室也會提早督促各相關局處訂定實施辦法,讓自治條例能夠逐步落實,臺中市也能實現低碳城市願景的決心;未來市府各主管機關將配合修訂相關行政規則,讓低碳的概念和價值將融入市府施政各層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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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網址:台中市政府全球資訊網
→ http://www.taichung.gov.tw/ct.asp?xItem=668657&ctNode=712&mp=10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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