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於  月  21 日發佈「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申報作業要點」,詳細說明哪些項目支出可算在房屋成本內自獲利額扣除,以及持有期間認定等相關規定。

2015 年  月  日正式實施的房地合一,是以持有期間劃分課稅級距,持有未滿一年課徵利得  45%年未滿  年  35%2 - 10 年  20%10 年以上  15% 。除了強制執行以及違章建築等無法登記所有權之房屋,一般持有期間的認定皆是以「所有權移轉登記日」為準而非簽約日,須特別留意。若為繼承或受贈與的房屋,持有期間得以與前所有權人合併計算。

利得=出售成交價金-房屋取得成本-因買賣以及維護修繕等所產生之費用


房屋取得成本以買賣價金為準,契稅、印花稅、代書費、規費、公證費、仲介費、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前的房貸利息等,持有期間的修繕、裝潢等費用,以及賣房時的廣告費、搬運費等,經提示證明文件即可扣除,若無法提示證明文件,將依成交價金  5% 作為費用。

屬於使用房屋期間的相對代價則不得列為費用作扣除,像是依稅法規定須繳納的土地增值稅、房屋稅,以及每月管理費、所有權移轉登記完成後的房貸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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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資料可上財政部賦稅署查詢
http://www.dot.gov.tw/dot/ap/pda102/home.jsp?prg=news_view.jsp&pic=index_02_02.png&dataserno=20150721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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