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 10月05日 蘋果日報

不動產交易買賣,國稅局緊盯。國稅局日前發函給銀行,要求調閱客戶不動產交易買賣契約書,金管會則函示銀行,若涉及調閱客戶資金流向或第三人資金往來資料,需有財部同意函,銀行才可提供。

發函銀行調契約書

日前台中商銀接獲國稅局函令,要求銀行提供客戶不動產交易買賣契約,銀行憂心是否涉及客戶資料保密,去函向金管會詢問。
金管會說,依照稅捐稽徵法第30條,稅捐機構為調查課稅資料,得要求有關團體或個人提供相關文件,受調查者不得拒絕,也就是說國稅局為查緝課稅,可向銀行調閱客戶的不動產交易契約書。
但國稅局想進一步調閱客戶資金流向或第三人資金往來情況,如查不動產最終實質受益人等,依相關程序,則得需有財政部核可同意函給銀行,銀行才可依函提供客戶資金往來資料給國稅局。
此外,金管會主委陳裕璋明(6日)將赴立院審銀行法12-1條,為維護保證人權益,避免保人變呆人,立委賴士葆等人擬提案修法,要求銀行一律禁提「連帶保證人」,且保證契約責任限15年。
金管會則擬說帖表示,目前已有相關規定去保障保證人,且也將保證人權益部分納入銀行內稽內控制度查核,若銀行有違反規定,則可處50~250萬元罰緩。現階段若借款人不足額擔保,銀行可徵提連保人。

arrow
arrow

    如春房屋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