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售持有 2 年內之房地產,除符合特銷稅條例第 5 條規定,排除課稅者外,應依銷售價格按 10% 或 15% 稅率申報繳納特銷稅。
但部分投資客利用名下無房地產的人頭進行不動產買賣,以在短期內出售,卻能躲避奢侈稅。財政部台北國稅局表示,為杜絕炒房歪風及遏止逃漏稅,特別針對無資力疑似人頭短期買賣房地產案件選案查核。
日前查獲 A 名下有多筆房地產,卻利用名下無房地之 B 名義買賣房地產,因 B 銷售房地符合排除課稅條件,因此無須繳納奢侈稅。
但 B 於 2012 年 6 月購入內湖區房地,旋即於 10 月出售該房地與 C,且經該局查得 B 購屋資金全數來自 A,且售屋後資金又全數匯回 A 帳戶,經查核認定 A 利用第三人名義銷售持有期間在 1 年以內房地,漏報特銷稅,除補稅外,另處所漏稅額 3 倍以下罰鍰。
財政部特別提醒民眾勿心存僥倖,以免觸法而遭補稅處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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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mygonews → http://www.mygonew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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