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稅局表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供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租賃所得:
凡以財產出租之租金所得,財產出典典價經運用之所得均為租賃所得。
(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
租賃所得扣繳規定:
1. 出租人為境內居住的個人,承租人於給付時按 10% 扣取稅款。
2. 出租人為非境內居住的個人,承租人於給付時按 20% 扣取稅款。
3. 扣繳單位,因無償使用租賃物而代出租人支付費用,如房屋稅等各項稅金或清償債務者,支付或清償之價款為變相租金,可免予扣繳,但仍應列單申報,房東亦應將該筆租賃所得申報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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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本人所有的房屋,無償提供給兒子作執行業務或營業獨資合夥使用,
是否必須設算租賃所得?
答: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或法人使用,
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供非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兒子為直系親屬,因此如確係將財產借予兒子作執行業務或營業獨資使用,
無須依前開規定計算租賃收入。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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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董監事或股東以自有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為何要課徵綜合所得稅?
答: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公司股東以自己所有之房屋無償供公司使用,係供法人使用,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法令依據: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財政部73年9月1日台財稅第58929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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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執行業務者或獨資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者或獨資事業使用,
可否免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收入?
答: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
「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經查明確係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使用外,
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稱他人,指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之個人或法人。
執行業務者或獨資資本主將其所有之房屋提供執行業務者或獨資事業使用,
屬本人,無須參照當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
(法令依據:財政部75年10月22日台財稅第7528632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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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執行業務者或合夥人將其所有房屋借與聯合事務所或合夥事業使用,
應否參照當地一般租情況,計算租金收入?
答: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6條第2項規定,
應先減除自用部分後,就該房屋供其他執行業務者或其他合夥人使用部分計算房屋所有人之租賃收入。
至上述所稱「自用部分」,稽徵機關得以其出資比例或約定分配盈餘之比例認定。
(法令依據:財政部81年9月7日台財稅第810824816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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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財政部中區國稅局」www.ntbca.gov.tw/etwmain/?orgId=B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