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民眾銷售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的不動產,若未符合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 (以下簡稱奢侈稅條例) 第5條排除課稅規定,即應課徵奢侈稅。
至於持有期間在2年內之計算,依奢侈稅條例第3條第3項規定,係指原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止,非指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日之期間。
該局舉例說明,所有權人A君於2011年9月9日完成移轉登記取得房屋及其坐落基地,嗣於2013年8月31日訂定銷售契約將房地出售予B君,並於2013年9月10日辦妥不動產移轉登記。
依奢侈稅條例規定,A君持有房地期間為2011年9月9日至2013年8月31日,尚未逾2年,若無奢侈稅條例第5條規定排除課稅之情形,則依法應按銷售價格乘以稅率10%課徵奢侈稅。如果民眾誤認持有期間係自原取得登記日2011年9月9日至出售不動產移轉登記日2013年9月10日,已超過2年之持有期間,致未報繳奢侈稅,經查獲後將遭補稅處罰。
該局特別呼籲,納稅義務人如因不瞭解相關規定或疏忽,致短漏報奢侈稅者,請儘速依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自動補報補繳所漏稅款,以免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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奢侈稅兩年期間的計算方式,
是從「所有權移轉登記日」至「訂定銷售契約日」。
就是當初您購屋時「房屋所有權登記到您名下的那天」
到現在您要出售「您與買方簽訂銷售合約的當天」。
千萬別因一時的疏忽導致荷包大失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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